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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準則 / 本校地下停車場相關規定與申請 / 汽機車停車場管理及使用辦法

桃園市立桃園特殊教育學校汽機車停車場管理及使用辦法

1030318日主管會議通過草案

1030701日校務會議訂定通過

1070125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90121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為維護桃園市立桃園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簡稱本校)校區安寧、交通安全、環境景觀及停車秩序並提供教職員工上下班之需求,特訂定本校園汽機車停車場管理及使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包括本校教職員工、來賓、訪客及臨時入校人員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車輛係指小型汽車,所稱機踏車為機車及腳踏車。

第四條   本校停車場包括教學棟及行政棟地下停車場80格、國中部後方平面臨時停車場3格(不含公用車位4格),機踏車停車場則位於地下室劃有專屬格位。

第五條   所有進入本校之車輛,除第九條所特准之車輛外,都須有本校發給之停車識別證方准通行及停放。

第六條   停車管理及停車識別證之申請,由本校總務處負責辦理。

第七條   申請資格:

一、 正式教職員工:專任教師、職員及技工工友。

二、 約聘僱人員:外聘兼代課教師、約僱人員、臨時契僱人員及職輔員。

三、 協助校務之現任家長委員及顧問。

四、 通過陪讀申請之家長。

五、 其他之需求者。

第八條   申請應備文件:

一、 申請表(表一)。

二、 駕駛執照影本(限本人)。

三、 行車執照影本(限本人、配偶及直系血親)。

四、 親屬關係證明文件: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文件。

第九條   特殊車輛停車規定:

一、 廠商:

(一)入校即以證件換證,免另行發放臨時停車證。

(二)公務或卸貨完成即需離校,停放時間以一小時為限,不得藉故停放佔用。

二、 臨時接送學生之家長:

(一)車上已有學生,經警衛確認即放行;若車上無學生,入校即以證件換證,免另行發放臨時停車證。

(二)接送學生除特殊狀況(如親師溝通、行政業務接洽)後即需離校,停放時間為一小時為限,以免干擾中斷教師上課之情事,影響學生受教權。

第十條   收費標準及方式:

本校停車場主要供與每日上班時間使用汽機車者停放,非固定停放(夜間停放)。基於公平正義原則及提供教職員工福利設立以下汽車收費標準:

一、業務相關者不收費。

二、上班(課)時間免費、長期全日停放1000/月,8000/4000/半年。(經業務單位稽查三次以上夜間停放,視為長期全日停放)

三、收費以月為單位,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按月收費。

半年停車限代理教師約聘僱人員或屆齡退休人員為限

第十一條  停車識別證使用方式:

一、僅供本人使用,不得借用讓予他人。

二、入校時需將識別證置於擋風玻璃右前方或左前方,以利辨識。

三、一人一證,如有更換車輛,務必持原證及新行照、證明文件至總務處辦理換證,原證作廢,凡車號與識別證號不符者,不得停放。

四、遇有離職(校)、留職停薪、車輛禁止使用等情事,需將識別證繳回。

五、識別證若有遺失,需至總務處申請補發,另繳交新證之手續費50元。

第十二條  停車場開放時間:

一、上課日:上午六時三十分至下午七時三十分。

二、寒暑假:上午六時三十分至下午六時三十分。

三、例假日:上午七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四、其他:因業務需要加班、辦理研習活動、學期固定親師座談會或假日接送學生之家長等依實際需要停放。

第十三條  停車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車輛於校園內應減速慢行,依交通標誌及指示路線行車,不得超速行駛並應保持行車距離,以維安全。

二、停車場內嚴禁隨地丟置廢棄物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

三、凡毀損停車場設備者,應賠償一切維修費用及其他相關損失。

四、車輛不得違規停放,違者,將張貼告示或停止使用停車權。

五、為維護停車環境及空氣品質,不得在停車場傾倒垃圾、堆置物品、吸煙、暖車、保養、洗車、試車或其他長時間發動車輛之行為。

六、停車場人員及車輛進出,應配合本校門禁管制辦理。

七、地下停車場內嚴禁煙火,並禁止載運易燃或危險物品進入。

八、遇有重大活動或特殊事故時,本校得臨時關閉或暫停停車場之使用。

九、其他應遵守之法令或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經查獲有下列違規情事,本校將通知申請人;經查獲二次,中止停車權並收回停車識別證,下學年亦不得申請本校停車位:

一、停車識別證供他人使用。

二、申請上班(課)時間停放,未付費卻有全日停放情形(公務需求除外,如:辦理校外教學、出差等)。

三、車號與證號不符。

四、其他重大違規情事,如:撞傷他人或車輛、毀損公物等。

第十五條 本辦法僅供停放車輛及機踏車,對車輛及車內財物不負保管責任,請勿將貴重物品置放車內。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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