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立桃園特殊教育學校汽機車停車場管理及使用辦法
103年03月18日主管會議通過草案
103年07月01日校務會議訂定通過
107年01月25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9年01月21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為維護桃園市立桃園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簡稱本校)校區安寧、交通安全、環境景觀及停車秩序並提供教職員工上下班之需求,特訂定本校園汽機車停車場管理及使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包括本校教職員工、來賓、訪客及臨時入校人員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車輛係指小型汽車,所稱機踏車為機車及腳踏車。
第四條 本校停車場包括教學棟及行政棟地下停車場80格、國中部後方平面臨時停車場3格(不含公用車位4格),機踏車停車場則位於地下室劃有專屬格位。
第五條 所有進入本校之車輛,除第九條所特准之車輛外,都須有本校發給之停車識別證方准通行及停放。
第六條 停車管理及停車識別證之申請,由本校總務處負責辦理。
第七條 申請資格:
一、 正式教職員工:專任教師、職員及技工工友。
二、 約聘僱人員:外聘兼代課教師、約僱人員、臨時契僱人員及職輔員。
三、 協助校務之現任家長委員及顧問。
四、 通過陪讀申請之家長。
五、 其他之需求者。
第八條 申請應備文件:
一、 申請表(表一)。
二、 駕駛執照影本(限本人)。
三、 行車執照影本(限本人、配偶及直系血親)。
四、 親屬關係證明文件: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文件。
第九條 特殊車輛停車規定:
一、 廠商:
(一)入校即以證件換證,免另行發放臨時停車證。
(二)公務或卸貨完成即需離校,停放時間以一小時為限,不得藉故停放佔用。
二、 臨時接送學生之家長:
(一)車上已有學生,經警衛確認即放行;若車上無學生,入校即以證件換證,免另行發放臨時停車證。
(二)接送學生除特殊狀況(如親師溝通、行政業務接洽)後即需離校,停放時間為一小時為限,以免干擾中斷教師上課之情事,影響學生受教權。
第十條 收費標準及方式:
本校停車場主要供與每日上班時間使用汽機車者停放,非固定停放(夜間停放)。基於公平正義原則及提供教職員工福利設立以下汽車收費標準:
一、業務相關者不收費。
二、上班(課)時間免費、長期全日停放1000元/月,8000元/年,4000元/半年。(經業務單位稽查三次以上夜間停放,視為長期全日停放)
三、收費以月為單位,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按月收費。
四、半年停車限代理教師、約聘僱人員或屆齡退休人員為限。
第十一條 停車識別證使用方式:
一、僅供本人使用,不得借用讓予他人。
二、入校時需將識別證置於擋風玻璃右前方或左前方,以利辨識。
三、一人一證,如有更換車輛,務必持原證及新行照、證明文件至總務處辦理換證,原證作廢,凡車號與識別證號不符者,不得停放。
四、遇有離職(校)、留職停薪、車輛禁止使用等情事,需將識別證繳回。
五、識別證若有遺失,需至總務處申請補發,另繳交新證之手續費50元。
第十二條 停車場開放時間:
一、上課日:上午六時三十分至下午七時三十分。
二、寒暑假:上午六時三十分至下午六時三十分。
三、例假日:上午七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四、其他:因業務需要加班、辦理研習活動、學期固定親師座談會或假日接送學生之家長等依實際需要停放。
第十三條 停車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車輛於校園內應減速慢行,依交通標誌及指示路線行車,不得超速行駛並應保持行車距離,以維安全。
二、停車場內嚴禁隨地丟置廢棄物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
三、凡毀損停車場設備者,應賠償一切維修費用及其他相關損失。
四、車輛不得違規停放,違者,將張貼告示或停止使用停車權。
五、為維護停車環境及空氣品質,不得在停車場傾倒垃圾、堆置物品、吸煙、暖車、保養、洗車、試車或其他長時間發動車輛之行為。
六、停車場人員及車輛進出,應配合本校門禁管制辦理。
七、地下停車場內嚴禁煙火,並禁止載運易燃或危險物品進入。
八、遇有重大活動或特殊事故時,本校得臨時關閉或暫停停車場之使用。
九、其他應遵守之法令或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經查獲有下列違規情事,本校將通知申請人;經查獲二次,中止停車權並收回停車識別證,下學年亦不得申請本校停車位:
一、停車識別證供他人使用。
二、申請上班(課)時間停放,未付費卻有全日停放情形(公務需求除外,如:辦理校外教學、出差等)。
三、車號與證號不符。
四、其他重大違規情事,如:撞傷他人或車輛、毀損公物等。
第十五條 本辦法僅供停放車輛及機踏車,對車輛及車內財物不負保管責任,請勿將貴重物品置放車內。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