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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會章程

桃園市桃園市立桃園特殊教育學校教師會章程

1111228日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教師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名稱為『桃園市桃園市立桃園特殊教育學校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桃園市桃園區德壽街十號。

第四條

本會宗旨為改善教學品質,維護教師專業尊嚴、專業自主權及保障教師權益。

第五條

本會之基本任務如左: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與學校相關單位協議教師權益事宜(如聘約、福利等)。

三、研究並協助解決本校各項教育問題。

四、推派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五、協助處理與教師相關之爭議事宜。

六、舉辦各項對教師之服務及教育相關之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左列兩種:

一、正式會員。二、榮譽會員。

第七條

凡本校專任教師均可向本會申請入會成為正式會員。其不具正式會員資格者(含本校代理、代課教師及正式/約聘助理教師、職員)因認同本會理念及協助本會之會務推廣,經理事會議決得申請為本會之榮譽會員。

(榮譽會員基於非為正式會員身份,不具有會務之發言權及議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

第八條

會員具有左列權利:

一、會務之發言權及議決權。

二、本會各項職務之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

三、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提案權及連署權。

五、申訴權。

六、享受本會提供之各種服務。

第九條

會員具有左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

二、繳納年會費。

三、協助本會各項工作及任務之推行。

第十條

凡會員有左列情節者,自動喪失本會會籍。

一、與本校終止聘約關係者。

二、未按時繳交年費、經催繳二次仍未繳交者。。

三、主動宣告脫離本會者。

第十一條

會員經取消會籍後,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概不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及監事三人(其不兼行政職之專任教師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任一性別理監事應占其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由會員選舉之,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皆為無給職,任期一年,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三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四條

會員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它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監事會各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以各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六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新台幣壹百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榮譽會員基於為非正式會員身份,無須繳交)

二、常年會費:新臺幣肆百元。

三、會員捐款。

四、學校或政府補助。

五、其它合法收入。

六、以上收入之孳息。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年度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九條

人民團體應每年編列預算、決算報告,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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