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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國立桃園啟智學校校友會章程

第 一 條 宗旨:為凝聚校友力量,以回饋母校、提升學校教育品質、增進校友情誼、參與社會服務、弘揚母校校譽為宗旨,特成立「國立桃園啟智學校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會員:本會會員分別下列二種:

一、個人會員:凡年滿20歲且畢業業於本校之校友得加入本會

    為個人會員。

二、榮譽會員:對本校有特殊貢獻者之師長或社會人士,得聘

    為榮譽會員。

第 三 條 會址:本會設於國立桃園啟智學校,地址為:桃園市德壽街10

                

第 四 條 任務:本會任務如下:(一)舉辦各類校友聯誼活動。(二)協助母校辦理每年校慶校友返校節活動。(三)服務母校及贊助母校各項建設。

第 五 條 經費:會員不需繳交年費或任何費用。本會經費來源如下:(一)會員或社會各界之捐獻(捐入桃園啟智學校文教基金中供校友活動專用)。(二)其他收入。會員所捐經費應公佈,以資徵信。

第 六 條 會員之權利義務:本會會員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會長之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二)向會員大會之提案權及表決權。

(三)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參與權。

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權。

(二)擔任本會所推舉或指派之職務。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大會運作如下:

(一)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會長召集

      之。

(二)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會員認為必要,或

      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會長函請召集時召開。

(三)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

      代理。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四)會員人數之計算,以已登記之會員名冊為準。

第 八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章程之訂定與修正。

(二)會長與副會長之選舉與罷免。

(三)年度工作報告之認定。

第 九 條 會長、副會長、榮譽協助會員

(一)本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由會員互相選舉之,其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二)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按得票順序代理之。會長因故無法出席會員時,由會長指定之副會長代理之。

(三)本會視需要,經會員大會決議,得敦聘榮譽協助會員若干人,以利會務順利推展會務。

第 十 條 幹事會

(一)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會長提名榮譽會員擔任,經會員大會同意後聘任之,與會長同進退。總幹事秉承會長之命,協助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並綜理本會日常事務。

(二)幹事會得分設資料活動、總務等二組,各組得置組長一人,負責辦理各項業務。組長經總幹事提名,會員大會同意後聘任之,均與總幹事同進退。

第十一條 財務管理:本會個人會員均為具手冊之身心障礙人士,對於財務控管及使用能力有限,故本會不經手任何經費,請母校文教基金支持協助活動經費,日常捐款亦全數捐入桃園啟智文教基金會中,並委請文教基金管理,供校友活動專用。

第十二條 決議方法: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再經國立桃園啟智學校校長暨桃園啟智文教基金董事會長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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