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立桃園特殊教育學校財務管理要點
107 年 1 月 2 日行政會議(擴大)通過
壹、總則
一、為加強財務管理,推動校務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本校財務管理除依桃園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會計制度、預算法、會計法、 審計法、國庫法、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二、財務管理要點之範圍如下:
(一)預算之編審及分配。
(二)現金、票據、證券及其它保管品之出納執行及保管。
(三)採購之執行及管理。
(四)零用金之領用及列報。
(五)收支之列報及審核。
(六)資金運用及控管。
三、基金之收支,應由會計室按月編製會計報告報送上級機關與,並依會計法規定公告。
四、會計原始憑證,除補助、委辦或代辦經費另有規定外,應免送審計機關審核,留存本校備查。
貳、預算之編審及分配
五、本校年度預算,依「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編製後,送桃園市政府彙編並核轉桃園市議會核定。
六、年度預算編製程序如下:
(一)由會計室依上級機關通報,簽請各處室估算下年度收入、支出、固定資產、無形及遞延資產等估計數,完成預算籌編前之各項先期作業。
(二)奉上級機關核定次年度概算額度,由會計室彙整概算需求,經校長召開會議核定概算數,依「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編製次年度預算相關書表,送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彙編並核轉桃園市議會核定。
七、每年度於總預算案提送桃園市議會審議期間,由會計室彙整各處室所需次年度預算額度分配數,經校長召開會議核定,各單位據以執行,惟遇桃園市議會審議決議刪減預算額度時,應重新修正各處室核定額度,以務求該年度預算資源有效運用,並提升預算執行效能。
參、現金、票據、證券及其它保管品之出納執行及保管
八、有關現金、票據、證券與其它保管品等之出納、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憑證,應經主辦會計人員及校長或其授權人之簽章,始得為出納之執行。
九、出納人員經收款項除通知會計室入帳外,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現金或票據、證券、其它保管品,應存入國庫專戶,妥為保管。
(二)出納管理單位除依法得自行保管之經費款項外,收納之各種款項及有價 證券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當日或次日解繳公庫,零星收入最長不得逾五日,不得延擱挪借。
十、出納人員支付公款,應依記帳憑證之記載分別以現金、支票直接付與受款人並簽收,或郵寄或直接匯入受款人指定金融機構帳戶。
前項支票在國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規定限額以上,或受款人為機關、法人、 團體時,應劃線並註明禁止背書轉讓。
十一、公文、信函等,如附有現金、票據或證券者,應由收文人員送出納人員點收簽章,並依本要點第九條規定辦理。
十二、對於公款之支付應依行政院訂頒之「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 規定辦理,屬緊急事項者,應隨到隨辦,普通事項不得超過五日,但遇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者,不在此限。
十三、出納人員於每日收支完畢後,應根據記帳憑證逐筆記入現金出納備查簿, 並於結帳後將傳票連同單據,加具現金結存日報表送會計室查核。
十四、每月終了,出納人員應根據國庫存款及保管品對帳單往來明細、餘額等與帳載資料核對,如有差異,應查明原因是否正當或循更正程序辦理更正,並編製差額解釋表,分別由出納組及會計室留存。
十五、出納會計事務之處理,凡本要點未明定者,悉依國(公)庫法、出納管理手冊等有關規定辦理。
肆、採購之執行及管理
十六、本校辦理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採購(以下簡稱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等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七、各項採購案件,由需求單位提出申請,總務處負責採購,除實驗室實驗材料及生鮮伙食材料或緊急、臨時需求採購,由業務單位辦理,均應事先簽會總務處及會計室,奉校長核准後辦理。
十八、本校各單位辦理採購案件遇有請託或關說事件,應作成書面紀錄,於陳報校長核閱後,附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
十九、物品應由總務處管理人員負責保管辦理收發,並登記明細分類帳,按月編製增減結存表。
二十、財產增減應由總務處財產管理人員根據原始憑證填製財產增減單,並據以登入財產明細分類帳,按期編製財產增減表送會計室核章後分別存轉。財產報廢時應由申請報廢單位填具報廢單連同報廢物品送交物品管理單位點收,由物品管理人員先予檢驗,於物品報廢單上簽章證明,送請事務主管及監驗人查核後,陳報校長核定。
伍、零用金之領用及列報
二十一、本校額定零用金由總務處(庶務組、出納組)具領保管,依據會計室審核
後之支出憑證隨時支付與受款人,並登記零用金備查簿。
二十二、零用金之支付款項每筆不得超過一萬元。但緊急支出或情形特殊經陳報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十三、額定之零用金於支付後,各零用金保管人應填具零用金清單,連同核准後之原始憑證,向會計室辦理撥還手續。
陸、收支之列報及審核
二十四、經收之收入款項,應依規定程序辦理審核,並於規定期限解繳國庫專戶存款。代收及保管之款項,均應存入國庫專戶存款。
二十五、其他機關專案補助、委託或配合之特定經費,其收支均應依其規定辦理,如無規定者,依本要點辦理。
二十六、凡案情重要而複雜需詳細說明或未編列預算之案件,應以簽案辦理, 簽辦單位應敘明理由、所需經費及來源等,先知會有關單位及會計室, 並陳校長核准後,依規定程序辦理。
二十七、經費請購案件,事前應透過網路請購系統申購,奉准後依規定程序辦 理。
二十八、各支付憑證,應依行政院頒「政府支出憑證要點」及「內部審核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一)一般事務性,已訂有合約應依合約付款者,由總務處或業務單位將 原始憑證黏貼整齊後(第一次付款時應附上合約副本),送會計室核 章,繕製支出傳票辦理付款。
(二)支出憑證,應由經辦單位貼妥黏貼憑證用紙,依序由有關單位人員分別核章,並檢附核准及其相關文件送會計室核章,繕製支出傳票辦理付款。
(三)支付款項未經事前簽准或其支出憑證未依規定程序辦理者,所支付 之費用,會計室得拒絕簽章。
二十九、各支付款項,應取得合法憑證,其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經手人應開具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據以請款。
三十、各單位執行業務需預借款項者,檢附核准原簽影本,予奉核准後送會計室辦理請款,執行後應隨即檢送原始憑證核銷,其已借未報銷之款項,應繳回出納組辦理收回程序。
三十一、總務處除零用金額度內之支付款項外,辦理超過額度之付款事項,應將黏貼之原始憑證,送會計室繕製支出傳票,由出納組逕行支付予受款人或直接匯入受款人指定金融機構帳戶。
柒、資金運用及控管
三十二、每年年度開始,應審慎預估全年度一切收支及現金流量情形,資金之
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國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十三、預算之編製,應審酌校務基金之財務及預估收支情形,並以維持校務基金收支平衡或有賸餘為原則。
三十四、為營造優質校園環境及改善教學設施,除主管機關核定補助資本門額度外,得視無限制用途之銀行存款多寡,以自有資金配合編列,因應校務發展所需,提升教學品質。
三十五、資產取得、保管、處分及利用,應依照國有財產法、事務管理手冊等規定辦理,務求資產適當配置及利用,可減少資產重複購置成本及增加資產使用權利收益。
捌、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並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