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特殊教育學校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89.09.16.委員會議擬定
90.10.07.會員代表會議修訂
93.03.31.會員代表會議修訂
97.09.19.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101.09.27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102.10.01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103.6.6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107.2.21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第一條 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訂定。
第二條 桃園市立桃園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成立桃園特殊教育學校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期使學校與學生家庭獲得密切聯繫,共謀教育之健全發展。
第三條 學生家長會成員係由在學學生之家長所組成。會址設於校內。學校得提供適當場所,以作為處理家長會相關事務之場所(挪至第四條)。
前項所稱之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或其他同居之親屬或實際負擔學生教養之人。
學校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規定,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三星期內,經家長同意後,提供家長會有關學生之家長名錄,以利會務運作。
第四條 會址設於校內。學校並得提供適當場所,以作為處理家長會相關事務之場所。
第五條 會員權利如下:
一、班級家長座談會出席權、發言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二、班級代表選(推)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家長會所舉辦之活動。
會員義務如下:
一、繳納會費。
二、遵守家長會組織章程及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第六條 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由各班班級代表組成。各班級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四週內,由各班家長選(推)一人至二人擔任之;其選(推)方式,得採會議或通訊為之。
第七條 家長會設委員會置委員十五至三十一人。本項之委員由會員代表互選之,均為無給職。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委員會得設若干工作小組,並置顧問若干人。
第八條 家長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七至九人,由委員互選(推)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委員應就前項常務委員中選(推)舉一人為會長,並選舉一人至五人擔任副會長。
家長會會長、副會長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並以連任一次為限。
家長會應選(推)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各一人,辦理經費及會務監察事項,由委員互選(推)之。
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罷免時,應由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一以上提案,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罷免之。
第二項與前項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之選(推)任、解任及罷免,由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為之;其相關規定,應定於家長會組織章程。
財務委員對本會經費預算、決算報表編列及收支明細表,負有審查之權責。
監察委員對本會經常會務、財務及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事項執行成效,負有監察之權責。
第九條 (新增)會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配偶被選為次任會長者,視同連任。
會長綜理家長會會務,對外代表家長會。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會長出缺時,所餘任期由委員就副會長中選舉一人繼任之。會長及全體副會長同時出缺時,應補選之。
第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第一次會議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六星期內召開,由會長召開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經委員會之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會長應召開臨時會議並擔任主席。
會長因故不能召開或不召開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之,並由委員或會員代表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討論委員會及會員代表之建議事項。
四、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預、決算事項。
五、選舉、罷免委員會委員。
六、選舉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七、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二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二次,上學期第一次會議應於第一次家長代表大會召開後二星期內召開。委員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開並擔任主席。
前二項會議,會長因故不能召開或不召開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之,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主持之。
第十三條 家長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四、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五、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六、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七、選派委員列席學校校務、教務、訓導、輔導、人員甄選及伙食等會議。
八、選舉、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
九、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第十四條 (新增)常務委員會於委員會未開會期間,代行委員會之任務。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需有應出席代表三(母法寫四)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需有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且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決議。
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以配偶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每人僅接受一人委託為限。
第十六條 家長委員會得置幹事一人,協助辦理日常會務。由會長或由學校推薦並經家長委員會議決同意後由會長聘任之,均為無給職,並得經委員會同意後給予津貼。
家長會得聘顧問,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以提供教育諮詢,幫助學校發展。
第十七條 家長會於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其會議記錄及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顧問及幹事名冊函報主管教育機關備查。
第十八條 家長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法定會費
二、各界捐款
三、經費孳息收入
四、各項代收代辦費
五、其他
前項第一款家長會得收取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學生家長清寒低收入戶有證明者免繳;收取金額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捐贈收入,其以對外募捐方式辦理者,應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並以自由捐贈方式為之。
家長會長、副會長對於與家長會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廠商或負責人與前開人員有第三項之情形者不得參與家長會之採購,但本項之執行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得提經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免除之。
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收,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經費之用途如下(見本校財務收支管理要點):
一、教職員工各項福利事項
二、學生急難救助
三、家長相關活動補助、保險及獎勵
四、獎助師生參與校內外各類教育活動經費及優良成果
五、補助學校急迫性軟、硬體設施之改善
六、補助學生社團活動表演及競賽津貼
七、代收代辦專款專用
八、其他經會員代表大會或委員會議決事項
第二十條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財務委員及經管財務之職員三人共同具名在公營金融機構或政府指定之公庫設立專戶儲存,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委員會審核,每學年結束,委員會應將決算案交監察委員審核後,提下屆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並於會長改選後十日內辦理財務、收支帳冊及憑證移交。相關帳冊應妥善保管備查。
第二一條 家長會應訂定財務收支管理規定。
第二二條 家長會如違背教育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善。
第二三條 家長會會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教育主管機關給予獎勵或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第二四條 本辦法自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