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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準則 / 本校場地租用與使用相關 / 場地使用作業要點

桃園市立桃園特殊教育學校場地使用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3318日主管會議通過草案

中華民國10371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89日主管會議通過修正草案

中華民國105826日校務會議通過

國教署10592日臺教國署秘字第1050100984號函核備

中華民國1070125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依據:依據「特殊教育法第48條」、「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設施開放及管理辦法」及「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場地設施辦理甄選及推廣教育等收支管理作業規定」。

二、目的:配合社區資源共享政策及推展社會教育,以有效管理校舍場所。

三、提供使用範圍:本要點所稱校舍場所(以下簡稱本場館),包含一樓視聽中心、二樓視聽中心、三樓會議室、復健教室、知動教室、二樓韻律、音樂教室、班級教室、活動中心、餐廳、運動場、地下室停車場、學生宿舍及校內場地與其附屬設備。

四、提供使用對象:以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法定成年人或公司組織、機關學校等申請使用為原則;若為人民或組織團體應由負責人向本校提出使用申請。

五、提供使用原則:                

() 以本校師生舉辦有關教學活動之場所為優先。以開放提供民眾及團體辦理從事各種公益、慈善、文宣、藝術、體育、會議、訓練、比賽、表演及教學等活動為原則且不影響學校活動及師生安全為原則,不得有違背善良風俗及公共秩序之活動下,得酌情出借。

() 提供機關團體舉辦教育訓練、社教活動,如涉及營利、商品交易、個人婚喪喜慶、政治宣傳造勢及激烈社會運動等活動,恕不外借。

() 不得毀損本校物品及環境整潔。

() 各場地由承借單位使用後,不得再轉借或頂讓,否則除不予借用外,並恕不退還租用費。

六、負責單位:本場館之提供使用申請與管理由本校總務處負責之。

七、本場館提供使用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八時起至廿二時止。

()例假日(含週休二日):每日八時起至廿二時止。

使用場地按時段收場地費,分上午時段08:00-12:00、下午時段13:00-17:00、晚間時段18:00-22:00,每一計算場地費用,依本校公告提供使用收費標準為準。

八、申請程序:機關團體或個人對使用本校場館,請於使用前十日親至本校總務處洽定,檢附申請書,經本校核定後向出納組繳交保證金及場地使用費,俟本校同意後並繳清各項租用費方得使用

九、申請本場館使用同意與否,悉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申請人不得有任何異議。同意使用後如因故取消使用,應於一週前通知本校,否則訂金恕不退還。如遇有特殊或急難情形經本校要求暫停提供使用,原使用單位應暫停或延期使用。如無法延期者,應無息退還所繳納費用,申請單位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損失賠償。

十、例外收費情形: 下列情形經由校長核可後得酌收或免收其費用。

()申請使用單位所辦理之活動,如屬慈善或公益性質,或與本校學生有實習、就業合作之公司單位、或有本校學生、教職員工參與、合辦或協辦之特殊使用情形。

()本校教職員工辦理活動或訓練等非公務、教學之需要。

()申請單位為政府機關或學校並從事公益或公共政策宣導等活動。

()申請單位為身障團體或家長團體並從事公益或公共政策宣導等活動。

()機關團體舉辦教育訓練於假日長期租用場地。

十一、使用場地應注意事項:

(一)使用場地所需佈置事宜,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車輛不得隨意進入場地。因佈置或彩排而需加時使用場地,以不開冷氣並以半天為限;若需開放冷氣及延長時間,視同正式借用場地,本校視情形酌收費用。。

(二)、運動場地不得穿著釘鞋,活動中心不得穿高跟鞋及硬底皮鞋,且未經許可場地不得任意畫線。

(三)、室內禁止燃放鞭炮、火燭等危險物品,並禁止吐痰、吸煙,及不得任意粘貼海報、文宣紙張,視聽中心禁止攜入飲料食物。

(四)、室外如懸掛旗幟、布條或佈置等相關物品,僅限於場地正門口處,請勿延伸至其他範圍。

(五)、使用單位如需另行架設燈光、音響、複雜立體造景佈置,應徵得本校同意後,自行架設。

(六)、場地內有關電器用品及任何器材設備,需經過管理人員同意方能使用,並不得任意調整燈具,若有損壞由借用單位負責修復,或照市價賠償。

(七)、使用單位人員一律由本校校門出入,且不得攜帶危險物品及違禁品進入校內。

(八)、使用單位及與會人士如需停放車輛,應事前聲明,並應提示識別證明,請依指定場所派員負責引導及管理,不得任意停放。

(九)、場地租用費請於場地使用前向本校總務處繳清。借用單位應印製工作人員證,俾便本校管理人員配合協助活動進行。

(十)、使用人員(包括來賓)未經本校同意,不得進入非借用地區,以免影響學生上課及學習,使用期間應共同維護本校學生及校產之安全。

十二、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如下表:

場地名稱

每時段場地費

保證金

每時段冷氣費

 

一樓視聽中心

二仟元

六仟元

二仟元

冷氣費以每時段計,若超時使用,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二樓視聽中心

一仟元

三仟元

五百元

三樓會議室

二仟元

六仟元

一仟元

復健教室

一仟元 

三仟元

 

運動場以辦理體育活為主。為維護PU跑道及地下自動灑水管線之安全,拒絕於運動場辦理園遊會---攤位可以設在門廳、走廊(含風雨走廊),場地費、保證金與運動場收費標準相同。

知動教室、二樓韻律

一仟元

三仟元

五百元

音樂教室

一仟元

三仟元

 

班級教室

一仟元

三仟元

二百元

活動中心

四仟元

一萬元

四仟元

餐廳

二仟元

六仟元

 

運動場

二仟元

六仟元

 

停車場

一仟元

三仟元

 

以每時段計,若超時使用,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學生宿舍

以每一宿舍為單位出借(二十個床位),每天四仟元

保證金一萬元

本要點所收取費用之原則及用途:

(一)、本規定之各項收支,以維持收支盈餘為原則,各項收支結算後之盈餘,得滾存由學校統籌作為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各項收入應存入公庫,其支出亦透過公庫支付,並分項設置專帳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支用範圍如下:

(二)、場地申請使用費: 以支應學校冷氣電費、冷氣維護費、清潔費、水電費、設備維護費等相關費用

(三)、保證金:作為擔保使用期間,使用單位或個人,悉依本要點規定使用,如有違反或損壞設施,應照原狀修復或照價賠償,以本保證金,優先抵扣,不足者追償。且於各項活動提供使用後,本校會同設施之檢查結果,列為保證金發還或下次使用核准與否之依據。使用期滿後一週內,派員前來總務處辦理領回保證金之手續,並由管理單位派員檢查及點收使用之物品,無待修繕或待解決事項後無息發還,如有特殊情形者,另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使用人置於場內之物品,本校不負保管之責。使用單位在本校場地舉辦活動之任何糾紛、事故或訴訟,由使用單位自行處理,概與本校無關。

十四、使用單位需負責場地之維護及清潔打掃,使用完畢應儘速拆卸搬出及復原,並通知本校總務處派員點交借用物品及檢查場地之清潔。

十五、使用單位如未能履行本辦法有關規定及妨礙公共秩序,本校得視現況停止使用,所繳費用概不予發還,不得異議;且拒絕該單位往後之任何借用申請。

十六、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並陳上級機關核訂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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