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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準則 / 車輛管制辦法

桃園市立桃園特殊教育學校車輛管制辦法

1071225日主管會議訂定通過

一、本校車輛依使用性質分大客車-大巴校車(37人座)、大客車-中巴校車(17人座)、小客車-自排小校車(7人座自動排檔)、小客車-手排小校車(7人座手動排檔)及公務機車五種。

二、本校大客車(大巴校車及中巴校車)以接送學生上下學、支援社區教學為主。小客車校車為公務相關人員接駁與載運物料所用,公務機車為配合出納組與金融機構往來之交通工具。

三、使用公務車輛應事先至庶務組辦理登記手續,於行前填寫派車單,經申請單位主管核准送總務處核派。

四、公務車輛行駛地點以派車單所填地點為限,如改變目的地應補填派車單或補辦登記手續。

五、申請公務車輛支援社區教學,申請人應於行前三週填寫派車單,如同時多人申請借用,則由總務處與申請單位主管協調後再行核派。

六、公務時間以外或例假日必須使用公務輛車時,應事先依規定辦裡借用手續。

七、公務車輛使用完畢應由駕駛人(借用人)駕駛至指定停車場所停放,並將鎖鑰交回庶務組保管。

八、使用公務車輛如發現有故障等情事,應即時通報庶務單位釐清事實進行維修。

九、車輛為校產公物,保管人或管理人不得利用職務之便隨時駕駛公務車外出或借與他人使用,以便於庶務單位對校產之管理。

十、以上辦法經主管會議決議後陳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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