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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準則 / 桃園市桃園特殊教育學校校務會議組織及運作要點

桃園市立桃園特殊教育學校校務會議組織及運作要點

                                                             103829日校務會議訂定通過

                                                             107125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829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702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121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要點依「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14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校校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校園規劃及其他與校務相關之重大事項。

(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

(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四)校內組織設立、變更及停辦事項。

(五)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

三、本會議組織成員及其產生方式如下:

(一)由本校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教職員工、家長會代表組成。

(二)前款家長會代表,由家長會會長擔任

四、本校本會議之召開方式,分為下列二類:

(一)定期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召開日期列入學校行事曆,並於開會七日前公告;召開日期變更時,應於開會五日前公告。

(二)臨時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召開臨時會議:

 1、本會議組織成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以書面附具案由請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並於開會七日前公告。

2、學校教職員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以書面附具案由請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並於開會七日前公告。

3、因天災、緊急事故或行政單位認有必要:得隨時召開之,並應通知本會議組織成員。

五、本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校長因故無法召集或主持時,由其職務代理人召集並主持之。

六、本會議開會及議決方式如下:

(一)應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二)成員以親自出席為原則;其有書面委託時,得由受託人代為出席,並有發言及表決權。

(三)成員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應有正當理由,並依相關差勤規定辦理請假。

七、本會議之提案方式如下:

(一)校長交議。

(二)各主管單位提案。

(三)家長會或教師會提案。

(四)本會議組織成員十五人以上連署提案。

第四點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之連署人提案。

前項提案,應於開會七日前,提交本會議承辦單位彙整。但第四點第二款第三目臨時會議之提案,不在此限。

八、本要點經本會議討論通過報桃園市政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備註:開會程序、臨時動議紀錄及其他本會議相關事項,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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